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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ta Title | 控制与接触:我国对加密货币的管控现状及展望_专业文章_洞察_浩天律师事务所 |
| Meta Description | 浩天律师事务所 |
| Meta Canonical | null |
| Boilerpipe Text | 伴随着比特币(Bitcoin)价格冲破10万美元和特朗普在上任前三天发行“特朗普币”(TrumpCoin)的新闻,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市场的迅速发展再次引起关注。
国内法律对加密货币的态度如何?国内的个人或机构投资加密货币是否有法律约束?投资加密货币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
一、
国内法律对加密货币的态度
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通常使用“虚拟货币”来指代加密货币。尽管从技术角度严格而言,“虚拟货币”比“加密货币”的外延更广,但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规范大多涵盖了加密货币,甚至专指加密货币。
2013年以后,国务院、人民银行和一些国家部委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的基调是:禁止在国内发行加密货币,也禁止以加密货币作为投资标的,设立基金、从事招徕和集资行为,或者将加密货币作为金融投资产品,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典型的法规规定: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买卖,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禁止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规定要求“严格禁止”和“坚决依法取缔”开展下述业务: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我国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进行证券发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
刑事风险
基于以上管控取向,如果从事发行加密货币(Initial Coin Offering,“ICO”)、设立平台交易、设立加密货币为投资对象的基金等或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相关的罪名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诈骗罪
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19条明确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的可以构成非法集资行为
如果实际上不存在加密货币或者编造某种加密货币的属性和特点,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案例:
2024年初,上海警方曾被报道破获一起利用数字藏品,非法吸收公共资金的案件。该案件说明,“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独特数字凭证,目前在国内限于个人收藏、欣赏和展示,不可转让或者售卖。该平台以买卖数字藏品为名义实际上实施了吸收用户资金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
未经批准从事虚拟资产或者加密货币的管理活动,可能被认定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
赵某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一种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赵某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
(三)其他罪名
“帮信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明知”或“事前通谋”帮助其所服务的用户进行“非法支付结算”,则很可能会被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洗钱罪”:《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列为“洗·钱罪”的类型之一
此外,根据行为的不同,行为人还可能被指控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例:
2024年初,北京警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公布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的洗钱、侵犯个人信息案。犯罪团伙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内的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境外的不同虚拟货币平台,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境外卖家来获取外汇。犯罪嫌疑人因其资金流向存在“资金来源复杂”、“快进快出、整进整出”的特点,被认定为利用虚拟资产洗钱。
三、
加密货币投资者的法律定位
(一)行政法角度,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个人购买、持有加密货币
尽管各部委发布了一系列禁止发行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但截至2024年底,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个人购买、持有加密货币。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不应被自动认定为违法,前提是投资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反外汇管制的规定、也没有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
此外,2013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说明,“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加密货币虽被禁止作为货币流通,但它作为一种商品,具有财产属性和价值,其本身未被法律禁止。
(2024年曾有新闻报道称,有当事人因为通过海外加密货币平台买卖加密货币而被处以行政处罚。这些报道是不准确的。该案中被处罚的行为并非买卖加密货币本身,且该等行政处罚本身的合法性也存疑。限于篇幅,此处不赘。)
(二)民事法角度,法院可能以“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未经许可”为理由,认定买卖加密货币的合同无效
如上所述,针对中国境内投资者、以加密货币为对象的基金募资、平台服务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投资者与这些基金和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都可能被我国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在民法上,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被予以“返还”。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与提供加密货币交易的平台或者境外基金发生争议,有关的服务协议可能被我国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不过,实践中的加密服务平台均设立于海外,相关合同所约定的准据法均不是我国法律,也不会选择我国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所以,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决定在海外投资加密货币时,就应当理解并明确:如果他们与交易平台发生争议,只能通过平台中约定的途径在海外解决争议,而难以获得我国司法机关的救济。
案例:
上海高院2024年11月公布的一则案例中,投资者与资管公司签订的涉及ICO(首次代币发行)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违反法律的合同,因而案件中的《区块链孵化协议》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四、
投资加密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如上所述,对于身处中国境内的投资者而言,“是否可以投资加密货币”并不是一个问题,“如何投资加密货币”才是问题。在投资加密货币前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大幅降低投资加密货币的合规风险:
1.通过合法渠道准备用于投资加密货币的资金
境内投资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用于投资加密货币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而非募集而来。如果未违反国内法律对外汇兑换的限制性规定、也没有从其他境内投资者处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投资加密货币(如上所述,这一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则投资加密货币不会受到现形国内法律的限制。
2.明确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在当地的合法性和争议解决途径
尽管加密货币通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行和交易,但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作为法律实体,仍需要注册于某个特定的司法管辖区。投资者进行交易前,应当调研加密货币平台在当地法律体系下的合法性,了解当地法律法规中对合资格投资者的限制,并且分析当地争议解决途径的便利性和成本,从而预计平台服务出现问题时可能需要付出的法律成本。
目前,一些主要金融中心均通过了法律法规,在不一概禁止加密货币的前提下,对当地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提出了管制要求。我们曾发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比较:香港、新加坡、美国》,读者可检索阅读。
3.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
尽管目前国内法律仍不允许在国境内发行加密货币或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但法律必然需要直面加密货币在市场上的客观存在和不断兴旺的事实。从投资技术角度,加密货币作为高风险的投资品,长期分段投资是预防风险的基础策略。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实时关注法规变化趋势,实时应对新产生的合规风险或者新出现的法律机会。
例如,2025年1月23日,各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其中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
目前,可供内地居民购买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列表中还未包括虚拟货币。但鉴于香港已于2023年新设「虚拟资产牌照」(VASP)制度,允许持牌虚拟货币平台向投资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资产托管等服务。根据上述《意见》,有关机构有可能“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因此投资者应当实时关注「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变化和参与机构的范围,并及时应对法律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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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文章
# 控制与接触:我国对加密货币的管控现状及展望
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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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比特币(Bitcoin)价格冲破10万美元和特朗普在上任前三天发行“特朗普币”(TrumpCoin)的新闻,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市场的迅速发展再次引起关注。
国内法律对加密货币的态度如何?国内的个人或机构投资加密货币是否有法律约束?投资加密货币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
**一、****国内法律对加密货币的态度**
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通常使用“虚拟货币”来指代加密货币。尽管从技术角度严格而言,“虚拟货币”比“加密货币”的外延更广,但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规范大多涵盖了加密货币,甚至专指加密货币。
2013年以后,国务院、人民银行和一些国家部委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的基调是:禁止在国内发行加密货币,也禁止以加密货币作为投资标的,设立基金、从事招徕和集资行为,或者将加密货币作为金融投资产品,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典型的法规规定:
-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买卖,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 禁止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规定要求“严格禁止”和“坚决依法取缔”开展下述业务: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我国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进行证券发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刑事风险**
基于以上管控取向,如果从事发行加密货币(Initial Coin Offering,“ICO”)、设立平台交易、设立加密货币为投资对象的基金等或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相关的罪名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诈骗罪**
- 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19条明确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的可以构成非法集资行为
- 如果实际上不存在加密货币或者编造某种加密货币的属性和特点,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案例:**2024年初,上海警方曾被报道破获一起利用数字藏品,非法吸收公共资金的案件。该案件说明,“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独特数字凭证,目前在国内限于个人收藏、欣赏和展示,不可转让或者售卖。该平台以买卖数字藏品为名义实际上实施了吸收用户资金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
- 未经批准从事虚拟资产或者加密货币的管理活动,可能被认定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赵某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一种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赵某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
**(三)其他罪名**
- “帮信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明知”或“事前通谋”帮助其所服务的用户进行“非法支付结算”,则很可能会被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洗钱罪”:《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列为“洗·钱罪”的类型之一
- 此外,根据行为的不同,行为人还可能被指控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例:**2024年初,北京警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公布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的洗钱、侵犯个人信息案。犯罪团伙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内的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境外的不同虚拟货币平台,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境外卖家来获取外汇。犯罪嫌疑人因其资金流向存在“资金来源复杂”、“快进快出、整进整出”的特点,被认定为利用虚拟资产洗钱。
**三、****加密货币投资者的法律定位**
**(一)行政法角度,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个人购买、持有加密货币**
尽管各部委发布了一系列禁止发行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但截至2024年底,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个人购买、持有加密货币。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不应被自动认定为违法,前提是投资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反外汇管制的规定、也没有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
此外,2013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说明,“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加密货币虽被禁止作为货币流通,但它作为一种商品,具有财产属性和价值,其本身未被法律禁止。
(2024年曾有新闻报道称,有当事人因为通过海外加密货币平台买卖加密货币而被处以行政处罚。这些报道是不准确的。该案中被处罚的行为并非买卖加密货币本身,且该等行政处罚本身的合法性也存疑。限于篇幅,此处不赘。)
**(二)民事法角度,法院可能以“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未经许可”为理由,认定买卖加密货币的合同无效**
如上所述,针对中国境内投资者、以加密货币为对象的基金募资、平台服务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投资者与这些基金和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都可能被我国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在民法上,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被予以“返还”。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与提供加密货币交易的平台或者境外基金发生争议,有关的服务协议可能被我国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不过,实践中的加密服务平台均设立于海外,相关合同所约定的准据法均不是我国法律,也不会选择我国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所以,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决定在海外投资加密货币时,就应当理解并明确:如果他们与交易平台发生争议,只能通过平台中约定的途径在海外解决争议,而难以获得我国司法机关的救济。
**案例:**上海高院2024年11月公布的一则案例中,投资者与资管公司签订的涉及ICO(首次代币发行)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违反法律的合同,因而案件中的《区块链孵化协议》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四、****投资加密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如上所述,对于身处中国境内的投资者而言,“是否可以投资加密货币”并不是一个问题,“如何投资加密货币”才是问题。在投资加密货币前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大幅降低投资加密货币的合规风险:
**1\.通过合法渠道准备用于投资加密货币的资金**
境内投资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用于投资加密货币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而非募集而来。如果未违反国内法律对外汇兑换的限制性规定、也没有从其他境内投资者处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投资加密货币(如上所述,这一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则投资加密货币不会受到现形国内法律的限制。
**2\.明确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在当地的合法性和争议解决途径**
尽管加密货币通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行和交易,但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作为法律实体,仍需要注册于某个特定的司法管辖区。投资者进行交易前,应当调研加密货币平台在当地法律体系下的合法性,了解当地法律法规中对合资格投资者的限制,并且分析当地争议解决途径的便利性和成本,从而预计平台服务出现问题时可能需要付出的法律成本。
目前,一些主要金融中心均通过了法律法规,在不一概禁止加密货币的前提下,对当地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提出了管制要求。我们曾发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比较:香港、新加坡、美国》,读者可检索阅读。
**3\.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
尽管目前国内法律仍不允许在国境内发行加密货币或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但法律必然需要直面加密货币在市场上的客观存在和不断兴旺的事实。从投资技术角度,加密货币作为高风险的投资品,长期分段投资是预防风险的基础策略。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实时关注法规变化趋势,实时应对新产生的合规风险或者新出现的法律机会。
例如,2025年1月23日,各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其中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
目前,可供内地居民购买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列表中还未包括虚拟货币。但鉴于香港已于2023年新设「虚拟资产牌照」(VASP)制度,允许持牌虚拟货币平台向投资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资产托管等服务。根据上述《意见》,有关机构有可能“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因此投资者应当实时关注「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变化和参与机构的范围,并及时应对法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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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比特币(Bitcoin)价格冲破10万美元和特朗普在上任前三天发行“特朗普币”(TrumpCoin)的新闻,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市场的迅速发展再次引起关注。
国内法律对加密货币的态度如何?国内的个人或机构投资加密货币是否有法律约束?投资加密货币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
**一、****国内法律对加密货币的态度**
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通常使用“虚拟货币”来指代加密货币。尽管从技术角度严格而言,“虚拟货币”比“加密货币”的外延更广,但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规范大多涵盖了加密货币,甚至专指加密货币。
2013年以后,国务院、人民银行和一些国家部委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的基调是:禁止在国内发行加密货币,也禁止以加密货币作为投资标的,设立基金、从事招徕和集资行为,或者将加密货币作为金融投资产品,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典型的法规规定:
-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买卖,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 禁止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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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管控取向,如果从事发行加密货币(Initial Coin Offering,“ICO”)、设立平台交易、设立加密货币为投资对象的基金等或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相关的罪名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诈骗罪**
- 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19条明确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的可以构成非法集资行为
- 如果实际上不存在加密货币或者编造某种加密货币的属性和特点,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案例:**2024年初,上海警方曾被报道破获一起利用数字藏品,非法吸收公共资金的案件。该案件说明,“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独特数字凭证,目前在国内限于个人收藏、欣赏和展示,不可转让或者售卖。该平台以买卖数字藏品为名义实际上实施了吸收用户资金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
- 未经批准从事虚拟资产或者加密货币的管理活动,可能被认定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赵某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一种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赵某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
**(三)其他罪名**
- “帮信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明知”或“事前通谋”帮助其所服务的用户进行“非法支付结算”,则很可能会被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洗钱罪”:《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列为“洗·钱罪”的类型之一
- 此外,根据行为的不同,行为人还可能被指控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例:**2024年初,北京警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公布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的洗钱、侵犯个人信息案。犯罪团伙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内的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境外的不同虚拟货币平台,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境外卖家来获取外汇。犯罪嫌疑人因其资金流向存在“资金来源复杂”、“快进快出、整进整出”的特点,被认定为利用虚拟资产洗钱。
**三、****加密货币投资者的法律定位**
**(一)行政法角度,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个人购买、持有加密货币**
尽管各部委发布了一系列禁止发行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但截至2024年底,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个人购买、持有加密货币。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不应被自动认定为违法,前提是投资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反外汇管制的规定、也没有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
此外,2013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说明,“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加密货币虽被禁止作为货币流通,但它作为一种商品,具有财产属性和价值,其本身未被法律禁止。
(2024年曾有新闻报道称,有当事人因为通过海外加密货币平台买卖加密货币而被处以行政处罚。这些报道是不准确的。该案中被处罚的行为并非买卖加密货币本身,且该等行政处罚本身的合法性也存疑。限于篇幅,此处不赘。)
**(二)民事法角度,法院可能以“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未经许可”为理由,认定买卖加密货币的合同无效**
如上所述,针对中国境内投资者、以加密货币为对象的基金募资、平台服务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投资者与这些基金和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都可能被我国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在民法上,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被予以“返还”。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与提供加密货币交易的平台或者境外基金发生争议,有关的服务协议可能被我国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不过,实践中的加密服务平台均设立于海外,相关合同所约定的准据法均不是我国法律,也不会选择我国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所以,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决定在海外投资加密货币时,就应当理解并明确:如果他们与交易平台发生争议,只能通过平台中约定的途径在海外解决争议,而难以获得我国司法机关的救济。
**案例:**上海高院2024年11月公布的一则案例中,投资者与资管公司签订的涉及ICO(首次代币发行)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违反法律的合同,因而案件中的《区块链孵化协议》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四、****投资加密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如上所述,对于身处中国境内的投资者而言,“是否可以投资加密货币”并不是一个问题,“如何投资加密货币”才是问题。在投资加密货币前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大幅降低投资加密货币的合规风险:
**1\.通过合法渠道准备用于投资加密货币的资金**
境内投资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用于投资加密货币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而非募集而来。如果未违反国内法律对外汇兑换的限制性规定、也没有从其他境内投资者处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投资加密货币(如上所述,这一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则投资加密货币不会受到现形国内法律的限制。
**2\.明确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在当地的合法性和争议解决途径**
尽管加密货币通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行和交易,但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作为法律实体,仍需要注册于某个特定的司法管辖区。投资者进行交易前,应当调研加密货币平台在当地法律体系下的合法性,了解当地法律法规中对合资格投资者的限制,并且分析当地争议解决途径的便利性和成本,从而预计平台服务出现问题时可能需要付出的法律成本。
目前,一些主要金融中心均通过了法律法规,在不一概禁止加密货币的前提下,对当地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提出了管制要求。我们曾发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比较:香港、新加坡、美国》,读者可检索阅读。
**3\.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
尽管目前国内法律仍不允许在国境内发行加密货币或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但法律必然需要直面加密货币在市场上的客观存在和不断兴旺的事实。从投资技术角度,加密货币作为高风险的投资品,长期分段投资是预防风险的基础策略。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实时关注法规变化趋势,实时应对新产生的合规风险或者新出现的法律机会。
例如,2025年1月23日,各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其中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
目前,可供内地居民购买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列表中还未包括虚拟货币。但鉴于香港已于2023年新设「虚拟资产牌照」(VASP)制度,允许持牌虚拟货币平台向投资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资产托管等服务。根据上述《意见》,有关机构有可能“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因此投资者应当实时关注「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变化和参与机构的范围,并及时应对法律的变化。 |
| Shard | 130 (laksa) |
| Root Hash | 16613903018526228930 |
| Unparsed URL | com,hylandslaw!www,/content/details18_14495.html s443 |